一位晚期癌患者,在北京某知名大医院治疗期间,因为化疗过程中出现白细胞降低而爆发感染,死亡。因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最后法庭上判决,医生用药过量是直接原因,予以高额赔偿。
一名医生在抢救一名高热中暑的老人时,在最初抢救的过程中,经验性的使用一天的出入量达到1万毫升液体,远远超过人的生理需要量2500毫升。治疗的结果是老人转危为安。可老年人康复出院回家后第三天因心梗猝死,家属起诉,请了一位医师律师,调阅病历,发现补液过量,结果索赔60万。
广州一家大三甲,一位58岁冠心病患者,突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转入普外科。医生予以每日的入量3300毫升左右,经过一周的治疗,病人渡过了急性期康复期,出院回家后一周,突发心梗入院。病人女儿认为医生治疗有误,起诉,法院采信了鉴定委员会输液过量,治疗不当的推定,判医院过错,赔偿40万。
以上三例,都是医疗诉讼中医方必须举证倒置情况下,判赔的众多案例中的几个。
2001年12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自那时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法律为了保护了患方的利益,硬是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颠倒过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患者出招追责,医方就必须接招自证清白。
现在的医患关系说句不好听的话,已异化到了一种消费观念了。患者都抱着一种“我交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的心理。可是医学,哪是买菜卖菜那么简单?
无过错也要举证,让医生越来越小心翼翼举步维艰。因为患者可能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动口动手乃至将你推上法庭,医方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曾经流传有一句话: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这句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从侧面反映出了临床医生的心理负担。
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应在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妥协、平衡之道。医疗侵权纠纷中,受伤害的病人常常由于专业背景所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对弱者予以适当倾斜。但是这种倾斜也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所谓矫枉过正,过分地甚至一味地考虑弱者的利益,常常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就医疗侵权纠纷来看,假设不是采取过错推定,而是进一步采取严格责任,即只要病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除非证明存在有限的免责事由,否则就必须承担责任,表面上对于病人和受害者家属来讲在诉讼中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样势必会导致医疗机构由于害怕动辄得咎而放弃医疗技术的创新,宁愿对病人采取保守的治疗或者拒绝治疗,使病人彻底丧失了治愈的机会和可能。同时也会使选择医生做职业的人越来越少,更加不利病人和整个社会。
这一方面,徒增了患方追责医方的筹码,增加了医护纠纷的概率。不管有理无理,先闹你再说,不赔就起诉,鸡蛋里挑骨头,不信你一点问题没有!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会产生一个负反馈,使得医生在面对疑难病例时首先想到的是自我保护,而不是病人的最大利益。医生会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等。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诊疗费用,并最终由患者来买单。同时,这也会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一部分大病重病患者,也不敢去大中型的医疗机构就诊,而在技术薄弱、设备简陋的一些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去大病小治,使得医疗事故增加。
法律必需标准化,规则化。医疗行业的各种规则,治疗原则也都是标准化的原则,但医疗过程中面对的却应该是具体化的治疗。没有原则的医疗过程必然乱套,可完全按照医疗原则治疗,不因人制宜的拟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必然草菅人命于无形之中。
事实上,生活过程中人们一直在呼唤人性化、个性化、充满人文精神的处理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医疗,司法与媒体,却都异口同声的极力推行着非个体化的解决方案,寻求一种所谓的普适的公平正义。
人们在到处呼吁社会诚信,但是在医疗行业却在肆意践踏社会诚信,把一些偶然的意外事件当作严重的普遍事件处理宣传,结果导致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患间原本的相互信任关系在社会舆论的围追堵截下无情地被践踏,被抛弃。
可能是考虑到医学目前还远不是精确科学,社会责任不应该变成医生责任,医生个人不应承担除责任事故以外的责任。亦或是考虑到全国医院条件的巨大差异,“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至少是立法技术层面尚不够精细。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值得称道。那就是要求获取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还规定,录音录像的材料不能剪辑,否则法院不认可真实性。通过录音录像获得的证据必须提交原始载体,例如使用录音笔录音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录音笔,不能把录音材料转移到其他存储介质中提交。
并且,医生发现患者未经允许拍摄涉及隐私的内容时,可以及时制止,患者不听劝阻,应当呼叫安保人员制止。对于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区域的录像,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的法定义务,可以拒绝提供。
如果人得救后就忘记了怎么得救的,甚至于因为莫须有的原因迁怒那些曾经救治他的人,只能说,这世界的恶,让人寒冷,让心怀善念的仁心医者无力前行,也让真正善良的人怀疑继续坚持善良的意义。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立法之手向医学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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